【本网讯】为建立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权力的内部监督控制,河东法院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加强对执行权力的横向和纵向制约。 一是坚持三权分立。即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鉴定委托权三权严格分离。《办法》规定,执一庭、执二庭及各法庭具有执行实施权,负责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办理外地法院委托及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三庭具有执行异议审查权,审查执行异议应当组成合议庭,实施公开听证,并在听证后五日内作出决定;技术室具有鉴定委托权,负责本院的司法鉴定工作,本院所有的法医鉴定、文件检验、痕迹鉴定、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鉴定、查封、扣押物品的评估、拍卖等均由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 二是加强裁决合议庭职权。《办法》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需要裁决的事项,应当向裁决合议庭汇报;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以物抵债,中上、终结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须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裁决合议庭的质询、阅卷及补正意见,并由裁决合议庭作出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必须向裁决合议庭汇报后再执行;对无执行能力,符合发放债权执行凭证条件的案件,必须由裁决合议庭作出裁定后,执行人员才能向当事人发放债权执行凭证。 三是严格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办法》规定,下列法律文书由庭长核稿,执行局长签发:(1)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2)驳回案外人异议裁定书;(3)对公证、仲裁案件不予执行裁定书;(4)终结执行裁定书;(5)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6)已执结案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7)中止、恢复执行裁定书;(8)拍卖、变卖裁定书;(9)未结案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10)以物抵债裁定书;(11)其他须由局长签发的通知书、对外委托书等文书。下列法律文书,由庭长核稿,执行局长审查,报分管院长签发:(1)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各种法律文书;(2)拘传票、搜查令、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解除拘留决定书(须至监察室登记备案);(3)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的领导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各法庭的执行法律文书,均由法庭庭长核稿,报分管院长签发。【审核:刘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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