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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0-08-19 16:34:30 出处: 点击:

 

临东政办发〔201019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

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河东区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年三月十六

 

河东区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

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东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谁污染、谁交费、谁受益,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对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培养群众的环境消费意识,构筑“村收、镇集、区运、市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卫生环境。

二、征收范围

    全区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社会团体、各类市场、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暂住人员,均列入有偿服务费征收范围。

三、征收标准

(一)个人负担标准。

1.城镇居民:2/人·月。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6/人·年。

3.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4.城镇暂住人口:2/人·月。

(二)集体负担标准。

1.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人·月收取。

2.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人·月收取。

3.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每月2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

4.商店(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15元缴纳;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

5.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2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2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

6.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0元缴纳。

四、征收方式

(一)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由建制镇(街道)环卫所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村居)代收。社区(村居)居民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可由社区(村居)代收代缴。

(二)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全部用于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三)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实行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半年收取,年终汇算清缴。

(四)各缴费单位应据实申报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基数,并按时缴纳,超过规定时间未定额缴纳的,每日按应缴款的5‰加收滞纳金;未提供服务或服务不达标的不得收费;已提供服务拒不缴费的,可停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服务费。

(五)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由交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全区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工作的开展,各建制镇(街道)负责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对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护环境的自觉性,号召群众尽量减少日常生活垃圾,简化、减少包装,提倡使用可降解的环保材料,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考核管理。区财政、建设等部门要组成考核小组,对建制镇(街道)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收取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工作一月一次,半年一结,并及时上报区综合整治办公室。对不持证上岗、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搭车收费、未专款专用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足额收取垃圾有偿服务费用的,根据实际垃圾处置量向区财政交纳处理费用。

 

 

 

 

 

 

主题词:市容管理  垃圾处理  意见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3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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