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10〕97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服务水平,严格区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规范全区行政执法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区政府有以下16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上报区政府审批,各部门不得代替区政府行使审批权。
1、核发林权证;
2、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审批;
4、城市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审批;
5、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审批;
6、追认革命烈士;
7、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
8、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批准;
9、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10、迁移古树名木批准;
11、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12、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批准;
13、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用于养殖业许可;
14、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
15、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16、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批准。
二、区政府以上16项行政许可审批,由各职能部门受理,并及时组织调查或审查,提供审批意见,然后将审批意见、审批表等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请相关分管副区长审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报送区长决定审批。
三、终止使用各职能部门保管使用的区政府一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专用章,并上交区政府办公室,自2010年9月1日开始,统一使用“河东区人民政府”印章。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一经发现有违规进行审批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 审批 程序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