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10〕31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现将《河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河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辐射事故,提高本辖区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辐射事故的危害程度,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放射源应用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预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预防为主。加强对辐射源的监测、监控,建立突发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平战结合。加强培训演练,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1.5、辐射事故分级
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应急监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河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 ,作为河东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1.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李 鲁 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闫正彩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杜春峰 河东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刘宗桥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联主席
陈西凯 区卫生局副局长
韩庆文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 琦 区安监局副局长
刘 波 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 蒙 河东交通分局副局长
徐太芹 河东环保分局副局长
2.1.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省、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决定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 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更高一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 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4) 落实区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2.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河东环保分局:负责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跨乡镇(街道)较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进行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定期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河东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消防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区卫生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预防、应急救援行动人员及公众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的准备工作,保障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的相关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河东交通分局:负责协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时交通方面的有关工作。对标有应急救援标志的车辆优先或免费放行。
区安监局 :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为日常办事机构。区辐射应急办设在河东环保分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2.2.1 区辐射应急办人员组成
区辐射应急办主任由河东环保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东环保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事务由河东环保分局相关科室负责办理。
2.2.2 区辐射应急办职责
(1)贯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定并及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应急响应启动时的人员通知与召集,辐射事故应急设备、仪器和物品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
(4)处理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技术支持机构
区环境监测站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配合协助上级辐射环境监测站,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分析工作,划定受污染区域,做好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
(2)调查事故概况及所涉及的源项,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做好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和报告收集;
(3)分析评价事故及事故源项可能导致的剂量,预测和评价事故后果。
2.4 应急监测机构
区辐射应急监测组由区环境监测站、区卫生局等单位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的辐射环境和人体接受剂量的监测等工作。
2.5 应急救援队伍
2.5.1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由河东环保分局、河东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充实应急救援队伍。
2.5.2 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负责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受到辐射伤害和因辐射事故造成其他伤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公众疏散和撤离等应急救援任务。
三、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辐射应急办对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以下信息:
(1)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放射源的运输信息;
(3)放射源贮存、暂存设施安全状况信息;
(4)铀(钍)矿冶及伴生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安全及废水排放状况信息;
(5)发生在辖区以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有关信息。
3.2 预防工作
3.2.1 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3.2.2 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严格开展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和调查工作,建立全区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
(2)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监测。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督、监测。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实行动态监测,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
3.3 预警工作
3.3.1 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一般辐射事故(Ⅳ级)为蓝色预警,较大辐射事故(Ⅲ级)为黄色预警,重大辐射事故(Ⅱ级)为橙色预警,特别重大辐射事(Ⅰ级)故为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1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 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或以上部门负责发布;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辐射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和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辐射事故的分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Ⅳ级响应(一般):由河东环保分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及时启动本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
(2)Ⅲ级响应(较大):由市环保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立即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Ⅱ级响应(重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由省环保厅确认,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及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市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积极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4.2预案启动条件
4.2.1 辖区内发生辐射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上级环保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2 临近辖区发生核辐射事故,对我区产生必然影响时, 启动本预案,有关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3 启动上级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有关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环保部门,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4.3.2 区政府应急响应程序和响应内容
(1) 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2)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 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4.4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1 信息报送时限和程序
(1)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当在30 分钟内将有关信息报告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紧急情况下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以直接报告至省环保厅及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2)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 30 分钟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区政府及市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报告,直至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紧急情况下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直接报告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3)区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
4.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除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外,也可同时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 指挥和协调
4.5.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4.5.2指挥和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疏散、转移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4.6 应急监测
4.6.1 应急监测组织
建立由区环境监测站、卫生部门及其它辐射监测单位组成的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网络,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办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求援上级或异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设备和人员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6.2 应急监测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6.3 应急监测结果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7 信息发布
4.7.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4.7.2 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对一般性辐射事故,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为新闻报道提出建议;
(2)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3)对影响重大的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经区政府批准或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
4.8 安全防护
4.8.1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有: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9 应急结束
4.9.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辐射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通过市、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还应执行下列工作:
(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区辐射应急办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去污方案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4)对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5)对因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区、乡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支持。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需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3)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5.2善后总结
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辐射事故的建议,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六、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辐射应急办及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经费,应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6.2 装备保障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备辐射应急监测、指挥、救援等行动所需的车辆、仪器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6.3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区辐射应急办加强专家咨询组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加强辐射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逐步形成由省、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辐射环境应急网络。
6.4 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和防护用品。日常维护保养由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6.6 治安保障
河东公安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协助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七、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政策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7.3 演习
区辐射应急办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以及铀(钍)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使环境受到辐射污染。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定期更新一次。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3 奖惩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及时发现辐射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应急 预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