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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0-08-19 16:35:16 出处: 点击:

 

临东政办发〔2010104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沂汤泉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为更好地保证政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正确性,减少和避免行政纠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临东政办发[20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的范围

凡是区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行为,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具体包括下列方式表现的文件或法律文书:

(一)共同加盖“中共临沂市河东区委”与“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

(二)加盖“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

(三)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者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

(四)标明经“中共临沂市河东区委、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共同加盖“中共临沂市河东区委办公室、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制发的;

(五)标明经“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加盖“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制发的;

(六)加盖区政府工作部门印章,但在制发文件时标明经“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等形式作出的;

(七)收回、注销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变更土地用途的,或其他重大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加盖“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印章制发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

(八)区政府成立的各个临时指挥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决策(如合同签订、土地征收、拆迁改造等)和处理争议时,应当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转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

(九)其他使用区政府单项行政执法行为专用章作出的日常管理性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内设法制机构参照本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核,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

(十)需加盖“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印章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

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的程序

为保证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严肃性,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在拟报区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拟作出的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首先由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后,将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报送的主要材料包括:

1、依法应进行处理、处罚等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2、代拟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决定意见;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代拟的决定意见必须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签名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没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或存在较大异议、分歧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二)区政府办公室对涉及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及代拟稿进行严格审查,在符合要求后转区政府法制办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和民生等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区政府法制办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报送的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区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终结。特殊的随到随审核;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三)对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部门、单位如有异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区政府分管区长或区长决定。对经过合法性审核后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运转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查批准;经区政府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三、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建立健全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是必须的重要规则和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更不得擅自将未经合法性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付诸实施,确保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合法、正确。

(二)建立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的责任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拟报区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法制机构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法制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拟报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认真审核后转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要依责依法实施合法性审核,确保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合于情理、合乎实际,确保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正确实施和落实,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建立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因提报区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政府部门、单位所提交的案卷和有关材料不真实、不全面或错误的,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或有意规避合法性审核的,造成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对故意或负有重大行政过失的责任人员进行依法追偿;对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依照《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对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对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时,由区政府法制办作出认定。

(五)各部门、单位应当参照本通知建立并落实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度,确保本部门、单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年八月十三

 

 

 

 

 

 

 

 

 

 

 

 

 

 

 

 

 

 

 

 

 

主题词:法制  工作制度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8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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