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东政办发〔2011〕13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地热城、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河东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是明确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一)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和临沂地热城、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扎实抓好《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在区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管理的单位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具体机构、人员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建立起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监察、保密部门监督审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随生成随公开;对《条例》颁布前的存量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逐步清理并公开。
(二)进一步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本系统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明确界定、提出具体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三)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突出做好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服务平台,畅通双向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四)做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参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增加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不断完善设施,方便查询。
(六)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点是严格依法行政,公正、高效、便民。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地热城、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三)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条件具备的也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受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规定不予提供。
(五)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八)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引导和帮助公众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的公民,受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网站建设,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一)做好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做到全面、科学、规范和便于查询,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地热城、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网站建设,增加投入,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水平。
(三)加强对全区政府网站建设的督导检查,确保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政府网站优质高效运转。
五、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安全保密的关系,做到既依法公开,又严格保密。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相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对《条例》和《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四)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
(五)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认真做好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地热城、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考核的范围。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地热城、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要及时研究解决,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依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应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形象。
(四)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条例》和《办法》宣传、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附件:
1. 河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
2. 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3. 河东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4. 河东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5. 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1
河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 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对应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再发布的政府信息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河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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