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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1-04-20 11:30:21 出处: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地热城管委会,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上级驻河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村镇各类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全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驻地,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滨河东路沿线以及辖区村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界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各类房屋的建设,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的建设。

   2.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

   3.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送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热力输送管道及集中供热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

   4.绿化美化工程(包括各类公园、公共绿地、建筑小品等),以及其他工程(如河湖水系的整治、农贸市场摊点)的建设。

  5.为了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因其他需要而进行的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或其他设施的建设。

三、报批程序

1.九曲街道、工业园区所有社区(村居),乡镇(街道)驻地,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及滨河东路沿线建设。

建设项目必须经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附土地使用手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根据《河东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对报送的各类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建设现场进行审核勘查,对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统一提报区规委会研究审批。

2.村庄普通民房建设。

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自建住宅的,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统一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备案(附土地使用手续)。

四、报送图纸及成果要求

1、现状测绘地形图(具有临沂统一坐标、高程,周围道路情况,图纸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2、现状环境照片(并附电子文件一份)。

3、规划地块须报送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规划图、彩色总平面图、鸟瞰图和规划说明书(图纸一套,鸟瞰图须装裱A2图幅,电子文件一份)。

4、建筑单体须报送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包括平、立、剖面图、效果图(图纸一套,效果图须A4图幅,电子文件一份)。

五、建设管理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区规委会审批的意见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搞好批后跟踪管理,对随意变更房屋样式、外观效果的,要立即更改;对不按审批要求竣工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房屋确权等相关手续;对批准建设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由区规委会撤销批准文件,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驻地主要街道,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以及滨河东路沿线弱电线路要全部下地,多余线杆拔除,沿路门店广告牌要按标准制作,达到整齐划一,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律拆除。所有未经区规委会审批的项目,一律视为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部门予以处罚。

 

附件:1河东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2河东区城镇建设工程登记表

 

 

 

 

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河东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城乡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实际,现制定河东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如下:

一、乡镇(街道)驻地及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沿线建设控制标准

1、城镇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城镇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2、建筑容量控制。

2.1在河东区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1.0

35

多层

1.5

28

高层

3.5

20

一般办公

   

多层

1.5

25

高层

3.5

20

 

商业服务建筑

多层

2.5

45

高层

5.0

40

综合建筑

多层

2.2

40

高层

6.0

35

2.2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主要朝向

  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次要朝向。

  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4.1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4.1.1主要朝向。

  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次要朝向。

  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4.2.1城镇道路等级分类。

  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镇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镇道路。

  支 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镇道路。

  4.2.2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4.2.2.1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

4.2.2.4.2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后退城镇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

  4.2.3居住建筑。

  4.2.3.1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

  4.2.3.1.1主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次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4.2.3.2.1主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次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4.2.3.3.1主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次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3.4.1主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次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4工业、仓储建筑。

  4.2.4.1工业、仓储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工业、仓储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镇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镇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镇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5其它规定。

4.2.5.1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

4.2.5.2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界线至沿线隔离栅外缘)

4.2.5.3 205国道、206国道、227省道342省道均按道路红线60控制县乡道路按照道路红线40控制,执行4.2.24.2.34.2.4等相关条款,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2.5.4滨河东路道路红线为24,其中,金雀山东路至三和东街段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0;金雀山东路至分沂入沭河道段和三和东街至东昇大街段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70;东昇大街以北段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0

4.2.5.5 高度大于100(含100)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6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7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8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9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有滨河道路的河道以外侧道路红线为河道蓝线,无滨河道路的河道以防洪堤外侧护坡外缘为河道蓝线)。

4.3.1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蓝线。

双桥街-金桥街:不小于50米。

  双桥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桥街-北外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李公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40;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60

   4.3.3建筑后退汤河、沭河道蓝线不低于50米。

4.3.4建筑后退管仲河、黑河、葛沟干渠、梁子沟河道蓝线不低于30

4.4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乡镇(街道)驻地规划区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在发生灾害时,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5、建筑高度。

  5.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5.2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镇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4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5.5 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共享空间内进行加层建设或改造。

5.6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 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5.6.2 非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5.6.2.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5.6.2.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5.6.2.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建筑绿地。

  6.1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6.2商业(含批发市场)金融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25%。

  6.3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7、管线工程。

  7.1在城镇镇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7.2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有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煤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7.3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7.4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7.5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8、城镇停车场。

8.1 一般规定。

8.1.1 城镇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8.1.2 城镇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镇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8.1.3 城镇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镇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4 城镇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 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8.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8.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8.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镇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8.2.3 城镇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8.2.4 城镇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8.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8.3.1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临沂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2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

8.3.2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 、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配建停车场标准

    

          

机动车(个)

非机动车

01

住宅

每户

1.0

2.0

02

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1.0

4.0

03

商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8.0

04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80

05

展览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5.0

06

文化娱乐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5.0

07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

4.0

20

08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

2.0

30

09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

4.0

20

10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

2.0

15

11

会议中心

车位/100

4.0

30

12

幼儿园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

10

13

中、小学校

车位/100学生

0.5

90、小20

14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0.8

50

15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0

1.0

16

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6.0

100

17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4.0

18

休、疗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1.0

19

饭(酒)店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5

4.0

20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3

 

21

普通宾馆

车位/客房

0.2

 

22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4.0

8.0

23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0

8.0

24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0

20

25

机场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5.0

 

26

货运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0

 

25

工业厂区、仓储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8.3.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8.3.3.1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

8.3.3.2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

8.3.3.3各类公共建筑, 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

8.3.3.4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1.5)要求。

8.3.3.5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8.3.3.6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8.3.3.7配建 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的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处应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9、人防工程。

9.1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9.2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9.3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9.4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9.5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二、村庄规划建设控制标准

10、村庄类型划分。

10.1根据村庄位置与城镇规划区的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另一类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

10.2根据村庄规模及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分成二种类型:中心村、一般村。

10.3按照村庄规划常驻人口规模,将村庄分为小于500人、5001000人、大于1000人三种规模。

11、村庄规划建设标准分类。

11.1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考虑与城镇的衔接,按照城镇规划技术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11.2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按照本标准确定的村庄规划技术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11.3按照村庄规划技术标准进行规划编制的村庄,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规划技术标准。对经济实力较强的中心村、一般村按照村庄规划技术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对经济基础薄弱、规模小、条件差、交通不便的一般村,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向小城镇、中心村逐步迁建。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统一纳入所并入的中心村庄规划范围内。

12、村庄建设控制标准。

12.1宅基地标准: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异地建新宅的,必须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根据《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的村庄(汤头、葛沟),村址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 

12.2中心村住宅以多层为主或采用低层与多层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村住宅采用低层与多层相结合的方式。

12.2.1村庄规划容积率:中心村建设多层住宅小区(≤4层)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1.1 。一般村建设住宅小区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0.65

12.2.2村庄规划建筑密度:中心村多层住宅小区(≤4层)不大于35% 。一般村低多层混合住宅小区不大于30%

12.3住宅建筑日照时间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标准。

12.4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12.5住宅平面设计应分区明确,满足各功能空间不同要求,减少相互干扰。实现公私分离、食寝分离和洁污分离。符合农业生产要求和农村生活特点。

12.6低层住宅提倡多户联排式的组合方式。

12.7农村住宅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筑面积采用二个标准:多层建筑面积(90-13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50-220平方米)。

12.8住宅一层及底层层高应不大于3.5,其它层高应不大于3,多层住宅层高应不大于3

12.9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尽量利用地方建筑材料。

12.10村庄道路布局应保证道路车行入户。1000人以上的村庄可按照三级道路系统进行布置,1000人以下的村庄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

12.11村庄道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三级。

12.11.1道路宽度:主要道路——路面宽度10-14,红线宽度14-18。次要道路——路面宽度6-8,红线宽度10。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

12.11.2道路间距:主要道路间距宜在120300。次要道路间距宜在100150

12.12停车位指标:自行车每户12辆,摩托车每户0.51辆,汽车(或家用农用车)每户1辆。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地。

12.13村庄公共设施应集中设置、形成规模,配套水平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包括村委会、文化活动站、学校、幼儿园、医疗门诊所、商业服务业网点等。

12.14对村庄内具有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古树名木、桥梁等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12.15村庄规划应按规定进行自来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设施、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配套。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秸杆制气等优质清洁能源。设立垃圾池(箱),定点堆放、定期处理。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有条件的村庄指定专人清扫、处理垃圾。推广水冲式、新型粪尿分集式无害化厕所。

12.16实行饲养场地与村庄分离的布局方式。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与村庄保持防护距离,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

12.17村庄绿化应结合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布置,规模较小的村庄应规划街头绿地,规模较大的村庄可设置独立的小型公园,配置景观小品、活动设施。新建村庄绿地率不小于30%,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

12.18建筑整治。引导村民按照规定的样式、体量、色彩、高度建房。整治村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进行立面整修,形成统一协调的村容村貌,拆除街巷两旁的违章建筑。

12.19公共活动场所。整治现有公共活动场地,通过地面铺装、配置广告橱窗、阅报栏、旗杆、灯具等方式完善场地功能。尚无公共活动场地的村庄,通过村庄整治予以配置,场地位置要适中,面积按每人1平方米计算。村委会、文化站、商店、卫生室等建筑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统一建设。

12.20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生活污水排水沟渠或排水管网,建设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建设垃圾、医疗废弃物的收集点,及时清运、处理。家庭散养或集中饲养的禽畜,应单独设置用地,逐步实现“人畜分离”。在村外下风向地区设置集中的饲养场,并与村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种植花草树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12.21厨卫设施改造。村民生活燃料应积极利用沼气、生物制气,近城地区可考虑使用管道燃气。村民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排水设施与村内排水管渠相连接,避免污水漫流。村民住宅厕所,采用水冲式厕所。

三、其它规定

13.1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附件2

河东区城镇建设工程登记表

登记编号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工程地点:

电话:

 

施工单位:

土地使用证编号:

 

主管部门批件:                                            

 

发展改革部门批件:                                

 

资金来源:

投资额:                       万元

 

建筑物坐落位置:

 

四至: 东            西:          南:         北:

 

建筑风格:

后退:                   距离:        

 

设计单位:

 

施工期限

                       

                                    

 
 

工 程 名 称

结构

层数

长(m

宽(m

高(m

面积(㎡)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区住建局

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区规委会

意见:

 

 

                           

(盖章)

             领导(签字):

                                 

 

 

 

 

 

 

 

 

 

 

 

 

 

 

 

 

 

 

 

 

 

 

 

主题词:城乡规划  项目管理  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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